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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通知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失效日期: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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