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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7
【实施日期】 2006-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网上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党组讨论确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标识予以备案保护。为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标识图案轮廓为太阳,用红黄颜色填充,图案中部是“万村千乡”文字。整体寓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标识特点:象征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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