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