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推荐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做好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活动,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主办,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上海东方卫视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华环境奖评选、表彰和系列宣传活动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从即日起受理中华环境奖候选人推荐材料,推荐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中华环境奖前三届的评选工作,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请各有关单位继续协助做好第四届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和单位的推荐工作,对该项活动的宣传工作给予支持,把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具体推荐事宜可按照《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的内容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联系。 联系人:王君 李力 联系电话:(010)67112884 传 真:67118190 E-mail:cepf714@126.com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按主题类别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共计25人,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