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债承销主协议意见的通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我司起草了《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8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68552268、(010)68552270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68552262 财政部国库司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其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其承销、销售、兑付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 1、根据年度国债发行计划,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数量、发行利率、期限、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比例等发行条件和提前兑取条件; 2、在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幅度; 3、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凭证式国债发行及管理政策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最迟于各期凭证式国债开始发行前8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并最迟于各期凭证式国债开始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发行信息及相关条件; 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各承销团成员最终包销比例; 3、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行费; 4、在每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各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及缴款数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5、甲方于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将兑付资金拨至中国人民银行账户,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向乙方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