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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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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办字[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商务部已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成为直销企业。鉴于直销市场刚刚开放,为确保直销监管工作及时到位,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  一、关于企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各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按照商务部批准的事项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直销企业不得从事直销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直销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在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监督直销企业在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设立服务网点(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直销活动,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地区或服务网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三、关于直销员招募的监督管理。招募直销员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不得招募《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为直销员。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关于直销员培训、考试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严格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和直销培训员应持证上岗。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

  五、关于直销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禁止直销企业销售超出批准范围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六、严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计酬。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监管,严厉查处“团队计酬 ”等形式的传销行为。

  七、指导直销企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并指导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依法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进行信息报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关于退换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以确保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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