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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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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3
【实施日期】 2006-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联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效益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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