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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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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0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3
【实施日期】 2006-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2号
 
注:本篇通知已经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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