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6]406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有效地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下同),必须按照《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0号)的要求,对所有上市品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报告表格等可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http://www.cdr.gov.cn)下载。 二、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