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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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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地税[2006]8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20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设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纳税人根据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地方税务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称税务登记代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要求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加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协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报省地税局备案。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前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同一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后面加2位顺序码(01、02……)。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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