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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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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财建[2006]369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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