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6〕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为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清理的标准 (一)产业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 2、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 3、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二)项目审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