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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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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9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发布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9号)
 
 
  现发布《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剔骨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条 牛只要求
  (一)来自从未发生过疯牛病(BSE)病例的饲养场,屠宰时牛只不大于30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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