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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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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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