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6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将完成竣工验收,全面投入使用。2005年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督导检查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卫规财[2005]474号)已对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做了初步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向国务院专题报告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个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国家发改(计)委近年来关于下达两个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公共卫生两个体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