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1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2号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认定
  试点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民政部门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