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建设厅: 为加强对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等的督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建设部决定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