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本,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项目管理费”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核算 为加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贴息资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