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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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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范围
  (一)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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