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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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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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