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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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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6]22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和谐社区的指示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根据2005年8月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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