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凡符合《纲要》要求的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企业(含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已落实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纲要》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