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8日)修改为“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