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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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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质量,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控制与引导,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编制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标、主要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分区与空间管制、规划实施主要策略和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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