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民政部关于推荐第二批“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6]22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推荐第二批“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以来,各地民政和有关地名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从提高地名工作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出发,大力开展“数字地名”建设和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5年6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民函[2005]131号),提出开展“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并确定了石家庄、朝阳、哈尔滨、南京、杭州、湖州、济南、长沙、广州和重庆等10个城市作为全国“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一年来,全国的“数字地名”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涌现出一批“数字地名”建设和服务成绩显著的城市。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数字地名”工作乃至整个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研究决定于今年下半年确定第二批“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推荐条件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关地方政府和民政(地名管理)部门明确责任,认识充分,切实加强领导,把“数字地名”建设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地方政府和民政(地名管理)部门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政府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能够保障“数字地名”建设和服务工作需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