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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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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44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举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06〕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降低辐射事故发生概率,提高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素质,我局委托清华大学、苏州大学、南华大学、四川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举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市(设区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管人员。每个培训班人数不超过150人。为降低培训费用,决定采取分片报名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区域划分方式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培训教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核物理基础知识、辐射剂量学基础知识、辐射防护技术、电离辐射损伤基本概念等学科知识,核物理测量仪器的基本原理。
  三、培训时间
  8月28日至9月7日,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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