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