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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CNCA-01V-001:2006)公布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CNCA-01V-001:2006)公布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  为促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和规范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 CNCA-01V-001:2006)(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保证此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拟批准具备条件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条件见附件2),请具备条件并希望承担此项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
  编号: CNCA-01V-001:2006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要求
  3.1 申请单元划分
  3..2申请文件
  4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一致性审查
  4.1 产品抽样检测
  4.2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
  5获证后的监督
  5.1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
  5.2 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
  5.3 产品抽样检测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
  2.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
  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
  4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样式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轻型汽车,包括:总质量≤3500kg 的M1、M2和N1类汽车。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要求
  3.1申请单元划分
  3.1.1 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生产厂是指生产组织形式彼此独立的工厂,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公司的生产厂;二是指同一公司的不同生产厂。
  3.1.2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同一系列的车辆是指在同一设计平台下的大部分结构、参数相同或相近,少部分结构、参数不同的一组车型。
  3.1.3 燃料(汽油、柴油)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CNG、LPG燃料车、柴油引燃的天然气发动机、汽油电瓶混合动力车分别划分在不同单元。
  3.1.4 全轮驱动与非全轮驱动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1.5 对于产品以企业可区分的型号为单元划分依据。对不同型号产品如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可划分在同一单元。不同单元的产品的检测结果可根据标准的规定视同。
  3.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书;
  2)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附件2);
  4)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见附件3)
  4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一致性审查
  4.1 产品抽样
  4.1.1抽样原则
  在企业产品已批量生产,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部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稳定后开始进行抽样。
  产品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1.2抽样时机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4.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如在仓库抽样,其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1.4抽样数量
  每单元产品按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产品各抽取汽车1辆。企业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1.5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1.6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
  4.1.7试验时间
  样品到检测机构后,20工作日(OBD耐久性除外)。
  4.2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
  4.2.1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依据
  生产厂应通过ISO/14001认证或证明具备达到ISO/14001的保证水平。
  对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依据企业按本规则要求提交的附件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确认计划的可行性和在企业运行的有效性。
  4.2.2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4人日。
  5获证后的监督
  5.1产品一致性控制复查
  复查是以企业《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为基础,确认其有效运行,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2-4个人日。监督可与强制性认证监督合并进行,适当减少人日数。
  5.2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
  国家将建立节能环保型车辆认证网站,公布车型节能环保认证结果信息以指导车辆消费。
  该网站同时接受用户投诉并与获证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用户投诉信息同时用于指导确定对企业保持证书的监督方式(包括实施产品重新抽样检测、增加或减少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频次等)。
  认证机构在发证5个工作日内应将获证产品信息报国家认监委。
  5.3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根据用户质量投诉情况或认证机构认为需要的情况,可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按第4项要求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按照本实施规则要求获得证书的产品方可加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标志;
  6.2随同标志同时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发证机构。性能指标包括: 汽车油耗指标(市区、市郊、综合)、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Ⅲ、Ⅳ阶段)、车内噪声、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汽车动力性能等。
  6.3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应在车辆销售前粘贴在车辆前风窗或侧风窗等用户便于在车外查看的部位,用于指导用户消费。
  附件1:
  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汽车污染物排放按照GB18352-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进行检测;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前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Ⅲ阶段限值要求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后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Ⅳ阶段限值要求。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阶段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2 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按照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燃料消耗量指标要达到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第二阶段要求。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3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按照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检测,并要求达到第二阶段限值要求。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4 汽车车内噪声按照GB/T18697-2002《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测量点应选为驾驶员座位处和最后排右侧座位处,取两处测量点噪声较大者为车内噪声值。对于只有一排座椅的车辆,只在驾驶员座位处测量。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塞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宽带9kHz-30MHz》。确认企业满足要求。
  6 企业应按照GB/T19515-2004(ISO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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