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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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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实施日期】 200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40号


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探索并形成适合我国特点的寄生虫病综合防治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全国重点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实现《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经各地申报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评估,我部决定在贵州省开阳县等10个县、市建立寄生虫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领导。卫生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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