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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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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检[2006]142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过近几年连续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原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投诉居高不下,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委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委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并安排好对重点单位的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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