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6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机动车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下发后,部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统计制度中的“未决赔案”等统计口径提出了疑问。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并形成《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0日 交强险统计制度问题解答 1.问: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和预付赔款项下的垫付金是什么关系,是否指同一数值? 答:在进行业务统计时,根据对应赔案的状态确定垫付金所属项目。如:赔案已结案,垫付金应计入已决赔款相关科目下;赔案尚未结案,垫付金应计入未决赔款相关科目下;赔案尚未结案但已支付垫付金,垫付金应计入预付赔款相关科目下。但在财务核算上并未区分赔案是否已经结案,直接在支付或承诺支付垫付金时,将其计入当期赔款支出项目。在这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