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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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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人事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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