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建“民族希望之星”班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建“民族希望之星”班的通知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
  2003年以来,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 [2003]1号)的规定,不断改进招生方式,极大的改善了生源质量,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为让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能到北京学习,中央民族大学附中今年将组建由优秀贫困的各民族学生组成的“民族希望之星”班,原则上56个民族每个民族1名学生。此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为该班捐资补贴,负担这些学生高中3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补贴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用品,使该班学生基本上享受免费高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委(厅)商教育厅(教委)后,按照《“民族希望之星”班民族成份分配表》要求择优推荐,每个民族限报1名,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将用机动指标予以特录。若一个民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