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建法函[2006]402号 各市建委、政府法制办、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市房地产局、规划局、市容局、城管局、建管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要求,决定开展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对象 1、已经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但已过有效期(有效期五年)的仍在建设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2、新录用或转岗的尚未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