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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财务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中西部等贫困地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环保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4】3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6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2006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具体包括:
  (一)按照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的标准化建设标准(县级3级站标准),主要是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取证设备、现场执法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点支持区域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和重污染企业集中地区。
  二、具体要求
  (一)各中西部省(区、市)必须在掌握本地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实际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按标准化建设做出县级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当期设备购置需要补助的计划。
  (二)2006年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县级环保执法机构每省(区、市)不得超过15个。
  三、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报告以及2006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
  申请报告内容:(一)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如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职人数等;经费保障情况,如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其它收入等;执法设备配备情况,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应标准应配数、已配数、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二)以前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形成的设备详细情况;(三)申请2006年专项资金的理由(执法范围、重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等);(四)申请经费详细预算;(五)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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