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督〔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有权威的国家督学队伍,我部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中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督学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