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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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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1号)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以MSC.168(79)号决议通过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以下简称“标准和衡准”)。
  根据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XII章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参见以MSC.170(79)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上述标准和衡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条于2006年7月1日同时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标准和衡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  附件:
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MSC.168(79))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68(79)号决议通过)
一、单舷侧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
1 适用范围
就《SOLAS公约》第XII章第14条而言,这些要求规定了船长在150m及以上并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为了不受空舱航行限制,要求其货物区域内舷侧结构的最低标准。
2 舷侧结构的构件尺寸
2.1 舷侧外板的厚度和剖面模数及舷侧肋骨的剪切面积,应按照主管机关根据《安全公约》第XI-1章第1条的规定认可的某一船级社的标准或根据具有同等安全水准的适用的主管机关国家标准来确定。
2.2 为防止船壳板过度施压变形,应增加直接邻近防撞舱壁的货舱内舷侧肋骨的构件尺寸。作为替代性措施,应在最前货舱内设置支撑结构,以保持首尖舱内水平纵桁的连续性。
3 肋骨腹板的最低厚度
货物区域内肋骨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tw,min,以mm计,由下式得出:
tw,min = C (7.0 + 0.03L)
式中:
C = 对于沿着最前货舱的肋骨腹板为1.15;
对于沿着其他舱的肋骨腹板为1。
L = 在夏季载重水线上从首柱前缘至舵柱后缘的距离,或如果没有舵柱,至舵杆中心的距离,以m计。L不应小于夏季载重水线上最大长度的96%且不必大于97%,但不必超过200m。
4 下肘板与上肘板
4.1 肋骨下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tw与tw,min + 2mm中的较大者,其中tw是舷侧肋骨腹板的适合厚度。肋骨上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tw与tw,min中的较大者。
4.2 在图1所示位置的肋骨和肘板或整体肘板及相关的船壳板的剖面模数SM不应小于对肋骨跨中面积要求的剖面模数SMF的两倍。
4.3 下肘板和上肘板的尺度不应小于图2所示的尺度。
4.4 如图3所示,应通过连接肘板,确保顶边舱和底边舱内与舷侧肋骨的上端和下端连接的结构连贯性。应根据主管机关按照《SOLAS公约》第XI-1章第1条的规定认可的某一船级社的标准或具有同等安全水准的适用的主管机关国家标准,应对肘板加强以抵抗屈曲。
4.5 支撑连接肘板的舷侧纵骨和斜舱壁纵骨的剖面模数,应根据主管机关按照《SOLAS公约》第XI-1章第1条的规定认可的某一船级社的要求或具有同等安全水准的适用的主管机关国家标准,以横向强框架间所取的跨距来确定。如果根据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船级社的意见作出了其他安排,舷侧纵骨和斜舱壁纵骨的剖面模数应根据适用的标准予以确定,以便肘板得到有效的支撑。
5 舷侧肋骨型材
5.1 肋骨应是组合的对称型材,带有整体的上肘板和下肘板,并应装有软趾。
5.2 舷侧肋骨面板应在与端部肘板连接处成为弯曲形(不是弯成肘节形)。弯曲部分的半径应不小于r(以mm计),由下式得出:
式中bf和tf分别是肘板的宽度和厚度,以mm计。面板的端部应被剪开。
5.3 在船长小于190m的船上,低碳钢肋骨可以是不对称的,并可设置分开的肘板。肘板的面板或折边应两端剪开。肘板应设置软趾。
5.4 肋骨腹板厚度比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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