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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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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调查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财办建[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污染防治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决定对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请你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写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请你厅(局)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地方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管理机制。
  (二)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不含2005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后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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