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257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为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先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湖北、四川、广东、陕西、山西、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西等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基础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前,受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和信用意识淡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十分突出,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亟需推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要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正确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产品,减少现金使用;要促进企业和银行培育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形成共赢格局。
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征集对象。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