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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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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文字号】 环科函〔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集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的通知
环科函〔2006〕42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为加强中韩两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局和韩国环境部确定了加强环保产业合作的框架,其中共同开发环境技术是合作项目之一。韩国环境部每年提供约20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韩环保企业合作开展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从2004年以来,已有16个项目获得了韩国环境部资金支持。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2006年度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申报领域限于附件中所列出的重点领域;
  2、项目以实用技术为主,具有市场推广潜力,能尽快实现市场化;
  3、申请单位要拥有可依托的环保工程项目。项目支持方式:①支持中试装置建设②国内环保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韩方成熟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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