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2006年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和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决定下半年对部分省区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动员及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2.法规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总结或可反映培训班情况的文字材料); 3.已经完成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制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