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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请报送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仓房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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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粮食局关于请报送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仓房情况的函

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四川省粮食局:
  为了解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等地区粮库、粮站的仓容和仓房条件等情况,研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仓容问题,经请示国家粮食局领导同意,我们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请你们在准确、全面摸清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仓容数量、质量状况、区域分布及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收购库点的仓容数量、需维修的仓房数量、需维修的内容及投资需求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们。
  传 真:010-63906934
   电子信箱:ssc@chinagrain.gov.cn
  联 系 人:王业东、高玉柱
  电 话:010-63906945/6941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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