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体职鉴字〔2006〕20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陕西省(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38号)精神,决定在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工作并组织各鉴定站进行互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质量普查对象 2001-2005年期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站。体育行业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七个试点省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均被纳入此次质量普查范围。 二、质量普查内容 具体内容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 三、质量普查实施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鉴定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于9月1日前向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提交第一次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二)互查和交流阶段(2006年9月初至9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