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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公共管理硕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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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公共管理硕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教育的规定,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将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MPA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民政系统招收30名MPA学员。专门为民政系统培养民政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具体方向分为社会工作、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民政行政管理。
  招生对象为民政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中国政法大学录取。学习期满,论文答辩合格的,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三)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截至2006年7月31日);
  (四)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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