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