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6]270号 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了加强对我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团换届程序,促进社团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业务主管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卫生部《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社会团体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卫生部同意。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