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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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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06]342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06年7月13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二)其他资金。

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国土资源部。

  第七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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