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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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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文化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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