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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我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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