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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0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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